投资人应该掌握的债务主体十种信用风险信号!

2019/10/25 13:49:31 阅读(593)

  一、产业政策风险信号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宏观经济规划、进出口政策等的变化预期对借款人从事行业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如营业收入大幅下降、营业成本大幅上升等。

  2、行业被列入限制淘汰类行业名单,客户产品处于成熟期末端及衰退期,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技术及产品科技含量低,主导产品不具有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均超过20%,经营性现金净流量连续两年为负值,信用等级下降、发展趋势下滑明显。

  3、环保政策不支持的低端制造业、“两高一剩”行业。受环保政策从严影响,行业内关停、整改企业增加或客户因环保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对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二、产品及市场环境风险信号

  1.产品监管政策变化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业务管理和规范的困难,对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2.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对部分业务品种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如重要出口国设置贸易壁垒、开展反倾销,发生战争或动乱等将对贸易融资类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3、行业存在较强垄断或恶性竞争,且短期内不会改变或将持续恶化,预期对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信号

  1、单个法人客户在多家金融机构融资。大型企业超过8家,中型企业超过5家,小微企业超过3家,且以中小股份制银行为主,或涉及异地银行贷款且融资占比较大,短期借款金额与企业年销售收入比率超过40%或呈明显连续上升趋势。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流动比率低于1;资产负债率一年内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或流动比率一年内下降幅度超过50%,企业偿债能力下滑明显。

  3、主营业务利润率低于5%,或主营业务利润率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表明盈利能力不足;非营业活动贡献利润部分占比超过50%或连续三年剔除非正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等,表明盈利受非经营性业务影响明显,经营性业务盈利能力下降。

  4、企业资产的周转速度下降,应收账款周转率同比下降30%以上,账款回收困难,流动性减弱;存货周转率同比下降30%以上,存货销售速度减缓;总资产周转率同比下降10%以上,经营效率弱化。

  5、企业资产存在经营规模萎缩、销售收入下滑问题。如销售收入增长率同比下降20%,连续三年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偏离度超过5个百分点,企业经营状态稳定性较差。

  四、经营管理风险信号

  1、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主要个人投资者信用逾期、恶意透支、参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跑路、涉黑、涉黄、涉赌、涉毒,突然死亡、辞职、涉贪涉腐,涉诉或被带走调查等;核心管理层变动过于频繁、管理战略出现严重分歧;核心技术骨干或主要财务人员发生非正常变更、辞职、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等。

  2、企业资本金未按时到位或资本金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或主要关联方发生体制变更导致债务悬空、股东间出现纠纷等;关联企业间交叉持股、或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涉及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高风险领域;涉及跨区域经营,信用出现不良、逾期、欠息、垫款等实质性违约信号。

  3、客户涉嫌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生产或质量事故或项目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客户被主流媒体负面报道;主要合作伙伴与其解除合作关系或贸易伙伴关停、倒闭、破产; 客户大量资金被关联企业、其他企业挪用、占用。

  4、借款人负债结构异常,“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构成及来源与实际不符或不合逻辑;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个人账户往来频繁,财务费用与银行融资规模不匹配;存在融资成本过高,参与民间借贷等问题。

  五、生产经营风险信号

  1.项目进展出现不利变化,如:项目实际经营性现金流入远低于预期且预计将影响还款计划履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项目停建,资本金未按约定到位、资本金被抽逃或变相抽逃、项目延期、项目超概算。

  2、生产企业开工率低于70%,或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非正常原因停产、半停产或时开时停现象。在建项目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员工非正常放假或出现大幅裁员。

  3、企业发生安全生产或质量事故。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大面积退货、召回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客户因重大违规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4、企业偏离主业,过度对外投资;长期资产占资产总额超过50%,投资性现金流出额大于经营性现金流入额,负债结构发生变化,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重较大,负债带息比较高,存在短贷长用进行资本运作的风险。

  六、履约意愿风险信号

  1、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或者跑路;或涉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

  2、客户利用合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合资、假破产、藏匿和转移资产等形式悬空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3、与经营行或他行合作出现异常情况。如:不配合经营行贷后管理,拒绝提供财务报表,存款账户资金流量锐减,资金账户长期无经营流水,仅用于还贷资金交易,存贷比过低。

  4、客户或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涉非法集资等事件。

  5、对外提供大额担保,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时,拒绝履行代偿责任。

  6、客户涉嫌骗贷,如虚假主体、虚假报表、虚假项目、虚假担保款等。

  七、履约能力风险信号

  1、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主要股权发生转让等重大事项、可能对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客户在他行信用出现不良;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压贷、抽贷,造成客户流动资金紧张。

  4、对外提供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面临担保代偿风险或一次性履行担保代偿责任达到净资产的20%以上。

  5、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累计欠息或逾期3次及以上,存在借新还旧、展期约期、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归还借款等现象。

  6、客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还贷资金来自企业贸易对手、关联企业或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个人、典当行的。

  7、客户主要(控股)股东或核心子公司出现重大不利风险。

  8、客户主要股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租赁等,对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担保风险信号

  1、用信抵(质)押物发生严重毁损,或由于市场价格变动等导致担保价值下降达30%以上且未补充抵押物。

  2、贷款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抵(质)押物被依法查封、冻结和扣押等。

  3、抵(质)押物出现重复抵(质)押;客户未经贷款行允许,擅自处置已抵(质)押物或质押权利。

  4、抵(质)押手续不完备,未进行合法、有效登记;抵押物所有权存在争议、抵(质)押物保险过期。

  5、保全措施不力或者国家政策变化,使部分抵质押权利受到影响或被悬空。

  6、提供保证担保企业资料做假,虚增资产,不具备担保能力而提供担保;客户所在担保圈或担保链内企业贷款出现不良、逾期或欠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他行提供担保客户形成不良,不履行代偿责任。

  九、造假骗贷风险信号

  1、融资背景真实性。企业交易对手与企业提供上下游客户不一致,交易对手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吻合;货款回笼量与销售节奏不匹配、海关结算量与企业提供进出口额不匹配;异常大额资金交易或特定账户资金频繁划转,无贸易背景、关联交易频繁等。

  2、交易真实性。借款人与主要交易对手存在隐形关联关系,交易实质和交易价格不合理;企业购销合同原件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信贷资金流向和借款人购销合同、交易凭证和付款凭证资料不相符;贷款发放后与关联企业或股东账户往来频繁,资金流向房地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等。

  3、项目合法性资料不齐备或无效,账面反映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资本金通过向股东借款、信托资金、理财财产筹集等不符合规定用途获得;同一项目向多家金融机构融资,融资额超过项目实际需求等。

  4、财务报表虚假。同一企业在不同机构、系统报表不同;报表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报表前后期报表数据不衔接;数据与企业经营模式不符,虚构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

  5、财务报表粉饰。随意调整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估算,虚增资产、虚增收入、操纵成本费用调节利润,存在粉饰问题等。

  6、集团合并报表编制随意。集团报表任意调整合并范围,将符合并表条件的亏损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范围之外,将盈利但不能控制的企业纳入并表等。

  十、违规操作风险信号

  1、信用准入环节。贷款调查不深入、不仔细,未按要求对借款人和信贷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信贷政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放宽客户准入要求,向提供虚假报表、虚构项目、虚假担保及虚假贸易背景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向有不良贷款、垫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过度授信、超权限授信和审批贷款。

  2、信用发放环节未落实发放条件而发放信用;对应核实真实性的资料未予核实;未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或提供虚假放款审核资料;项目贷款未按照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同比例发放。

  3、贷后管理环节。未按规定进行账户资金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而隐瞒不报;财务报告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未有效进行信贷资金流向和货款归行监测;对级别较高风险信号预警后,客户仍新增信用;未按规定进行押品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未对保证人进行定期核保造成超过保证人担保能力问题;以还旧借新方式掩盖风险,风险处置措施不力且明显滞后。 

政策指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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