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蝉脱壳不容易,公司被列为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请摆脱限制高消费

2021/8/11 10:50:59 阅读(600)

公司被列为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样的会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那么,就没有方法可以让法定代报人解除“限高”的紧箍咒吗?

一方面,国家法院执行系统加紧了“执行难”的瓶颈破解,只要拒不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的,法院绝不会轻易放松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紧箍。另一方面,也对执行异议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当然这个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还是非常严格的,有严格的证据、流程和审核要求,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执行异议让法定代表人金蝉脱壳的案例少之又少。

但,并不是没有可能。

一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对法定代表人“限高”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申请。

二是在中国,法不外乎人情,法官还是人,是人在执行法院的判决,因此,关键要看你怎么操作、怎么证明、怎么有利于执行。

如下从两方面 讲解。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这就是唯一的可以提出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移出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接下来所有的申请异议和移出,均将从这一条款出发,准备证据、提交申请,直至法院决定是否移出。

最重要的就是准备证据,证明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主要从以下几点举证:

1、债务发生时,你尚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时间、职务、身份等方面的有力证据。如果债务发生时,该法定代表人在职,那法院肯定是会判定该法定代表人就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2、 [endif]证明你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这个举证比较难,也就是说证明该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的控制人。一是证据不好找,非常难找到有力的可以采信的证据链,二是即使你不是即使不是实际控制人,只要在债务发生时,担任了法定代表人,也无法排除。三是法院的执行机构,没有义务去针对之前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定,他们是执行机构,不会去做审判工作,否则就是越权了。因此这个证据尽可以是以往的公安、法院等司法、公证机构的裁决方可。

3、 [endif]举证了在债务发生时,该法定代表人时尚不是法定代表人,法院采信后可以将实际债务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重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 [endif]举证了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控制人,同时需要提交真正的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并有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责任,并同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及限制高消费。有了这些证据,这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采纳。但没有这些,法院是肯定不会采纳的。

5、同时证明,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这也是给自己洗清身份的辅助手段。否则,如果自己是股东或直接干预、参与公司管理,法院也一般不会采纳。

其次,就是刚才提到的,中国法治化的过程,是一个中国国情的法治社会,经常提到的“法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博大精深。

1、 [endif]跟法院的有效沟通是基本前提。跟法院说不上话的,说上话,只是说上话的,这个异议就别提了。

2、法院执行部门的主线,仍旧是“执行能”的问题,只要是有利于法院的执行,你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能证明你不是当人的法定代表人,事情就可行了。比如:你提供的实际控制人,资产情况比你优,实际控制人自愿承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法院提供了保障措施的,这种情况下,能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3、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对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有利于履行法院判决的。就如同前段时间罗永浩被限制高消费后,经申请人的同意,法院暂时决出了对罗永浩的限制高消费。罗永浩来回奔波是为了赚钱还钱,“真还传”,为什么不给被执行人提供便利呢。

以上讲到的都是企业法人金蝉脱壳的方法和途径,非常狭窄的通道,非常严格的审核。毕竟这个法律的初衷是相悖逆的,因此,也是最艰难的路子。

当然,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尽快自动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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