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解读】破产保护=“老赖”福音?

2020/12/10 13:43:16 阅读(1209)

继深圳之后,又一地区发起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得到债务豁免,不用再苦恼砸锅卖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了。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今年6月2日,深圳率先推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浙江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上又走在前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新指引明确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而针对债权人,法院将引入管理人等手段,更加彻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负责人 鞠海亭:个人破产制度,包括工作指引,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实际上就是区别哪一些债务人是“老赖”,哪一些是诚实的债务人,它的标准在于是不是如实申报财产、在申报财产以前这两年有没有逃废债。

 

工作指引发布后,浙江接下来还要怎么做?

 

一是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二是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

 

三是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破产保护=“老赖”福音?

 

对于这项新推出的制度,许多网友还抱有疑惑,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造成更多“老赖”的诞生。

 

事实上,“老赖”常被用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代称,绝大部分是真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而有钱不履行的是极少数。

 

从成立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指引》也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债务人,法院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而对于有严重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除此之外,《指引》强化了对管理人的监管,对其设立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便更加公正公平地保障债务人个人破产的推进。

 

破产后,欠的钱还要不要还?

 

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个人破产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给与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绝不是为了使个人免除债务或者逃避债务。

 

据每日经济新闻援引业内人士解读: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顺序进行清偿。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这些问题需要搞清楚!

 

 

债务人清偿顺序

 

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工作指引》中规定,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签名: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二)财产状况申报;

 

(三)债权人清册;

 

(四)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

 

(五)诚信承诺书;

 

(六)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机动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下列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

(一)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生活必需品”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政策指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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