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